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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作者:admin    發布於:2013-08-27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27號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財政部部長 田鑫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製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麵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製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 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麵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 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製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麵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 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製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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